4.2 消防车道


4.2.1 仿古建筑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道。
4.2.2 环形消防车道应有2处及以上与其他车道连通,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,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×12m。
4.2.3 消防车通行道路的路面宽度、转弯半径应比仿古建筑群配置的消防装备所需的最小值大0.60m。当牌坊、管架、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,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.0m。受地形条件限制无法设置消防车道的仿古建筑群,应设置净宽不小于2.5m的消防摩托车通行道路。
4.2.4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,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m时,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。当该建筑物沿街时,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,其间距不宜大于80m。
4.2.5 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.0m。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,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树木、架空管线等障碍物。
4.2.6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,并应设置“禁止停车”等醒目标志。

条文说明

4.2.1 在仿古建筑的保护范围内要有消防车道,并保持畅通。消防车不能通行的地区,应开辟车道,或增建能够通行的设施。在保证古代风貌的同时,需按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进行设计。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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